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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条文如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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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和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吗,大部分是不能的,只对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是行政赔偿案件才会进行调解的。
行政调解是不适用于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对于行政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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