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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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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九)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最高限价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无提交共有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限定的资格要求;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分别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无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要求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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