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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虽然公司治理是根据《公司法》实施的,但往往难以形成法人治理结构。这不仅是合伙企业的制度问题,也是合伙企业合伙文化的基本...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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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依法受让: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让其他合伙人有所准备,防止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让其他合伙人有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
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分割的依据: 《合伙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解散原因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结算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解散合伙企业,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所有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有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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