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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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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以下情形能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 2、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但被认定无效,或涉及遗产未完全包含全部遗产的; 3、能法定继承的其他情形。
1、一般保证概念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下列情形,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5、一般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只列丙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先诉抗辩权事实上转化为先执行抗辩权)。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概念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 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可以只列丙为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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