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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工作的误工费的赔偿天数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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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用应这样计算:收入乘以误工时间。这里的收入一般是指每月平均收入,以最近的12个月为准,但没有固定收入的,则按照近三年进行计算。而误工时间则是由医院出具诊疗证明进行确定。
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标准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法律规定。《解释》二十条: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额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若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受诉法院可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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