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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共同犯罪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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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犯。符合标志的赞同者通常是从犯,但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在犯罪共谋阶段附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不构成从犯。二: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是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是从犯。
1,共同犯罪的地位上区分,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通常提出犯意者、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2,实际犯罪的程度上区分,主犯一般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3,罪行的大小上区分,对共同的犯罪故意形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对主犯的犯罪意图附合、服从,是从犯。4,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上区分,主犯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从犯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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