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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没有什么争议的话,制作个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去民政部门换个绿本本就可以了。过户手续可以在前、也可在后。 如果有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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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婚前无特殊约定,原则上平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离婚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够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割吗?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同时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未对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的,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那么离婚之后很长时间了才知道那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这种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再次分割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呢?目前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对这个问题明确规定,但从相关的法理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未分割,仍是处于共有状态。所以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因此,,原则上,离婚后如果确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是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2、需要注意的证据事项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类纠纷发生以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新的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首先,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离婚的时候没有涉及,没有分割的,否则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发现共同财产存在时间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双方就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后,如果被告方有证据证明原告方发现共同财产的时间距其提起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日期间隔了2年的话,可以主张时效抗辩。当然,被告必须主动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过了的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换句话说,即使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是当事人不主张的话,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时效问题而驳回原告起诉。相关的案件当事人应积极的提出这类案件的诉讼,保护自身的婚姻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递交这类案件的证据和相关当事人的诉讼书,我国的司法机关对这类婚姻财产案件进行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婚姻权益。
根据上海市高院 《关于印发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从上海高院发布的这一通知可以看出,恋爱期间一方未出资的房产在两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础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适当的进行分割,而非绝对各半分割,可以说,这条通知自发布以来,给上海各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裁判依据。 但这里又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倘若双方恋爱期间加名分手时尚可获得10%到30%,那么在双方婚前加名或婚后加名,离婚时该套房产如何分割? 针对该问题,理论界也有着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取得婚姻关系,且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那么离婚时就应该严格按照每人一半的份额来分割。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取得婚姻关系,该房产的性质也为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毕竟感情已经破裂,其本质上与上海高院通知中双方失去共有基础的理由根本上一致,故在分割上也应该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未出资一方应获得该房产的10%到30%。 如果完全按照第一种方式机械的各半分割,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非常短暂的夫妻来说,对房产贡献价值较大的一方则很不公平。 对此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恋爱期间房产加名,后在双方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天一方选择离婚,那么按照第一种观点的解释,未对房产有任何贡献价值的一方可以获得房产的一半的份额,对比恋爱期间可以多获得房产的20%到40%,倘若这样机械地判决,很有可能引发大量“骗婚”行为,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参照上海高院的通知将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等同于恋爱期间分手,则无外乎是对婚姻的一种“无视”。 对此也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两人结婚几十年,后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离婚,按照第二种观点的处理方式,未对房产进行出资的一方将仅仅最多能够获得该房产的30%,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房产未出资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在我国相关的婚后填名财产进行离婚分割的,这类财产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分割。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财产进行分割时,应按照是否属于相关的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不属于的不应进行分割,办理这类相关的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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