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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户籍、16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退休)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
只要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可以参加养老统筹保险(与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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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条件1、具有市户籍,年满16岁以上,年满60岁以下的人(全日制学校学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除外)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岁以上,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2、申报资料1、户籍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4、重度残疾人还需要提供1、二级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5、独生子女家庭所在地提供独生子女资格证明书的确认。3、办理手续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险所申请2、环保所收到申请资料后,当场审查。注册符合条件的保险。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给申请人,说明原因3、参加者达到退休年龄的月份,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在申报地社会保险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4、乡镇社会保险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者的相关资料报告县社会保险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再审5、县社会保险局每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只要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可以参加养老统筹保险(与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调谐申请表,并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受理审核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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