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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各类别、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办法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并颁布。
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期间应当携带引航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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