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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这件事情上我女友真的没有教唆别人去动手,是我同学看不过眼才出头跟人家吵的。派出所审问我们后给我们签了一份犯罪嫌疑人什么书。到底这样合不合理?加上那所长现在口头上跟我们说要是找不到那个人你们就准备进拘留所。我不知道他是出于吓唬我们还是真的有足够条件。现在我就是但心派出所的人不讲理,硬要拘留我们十五天才放人。他们有这个权力吗?。但如果他真的对我们实行拘留,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可以取保候审吗?
按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以归还被盗后视镜为条件”并不是敲诈勒索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已经对后视镜失去控制,不可能再产生“害怕丢失被盗物品”的恐惧心理。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律条文: 一、《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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