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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之规定了审限,并未对立案到开庭的具体时间作出规定,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原告的情形一般只有两种:一是收到被告答辩状,5日...
分三种情况来谈。第一种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简易程序在一个月内要开庭。普通程序。一个多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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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1、写明起诉人和年月日六、联系方式一:(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附相关证据和证明人情况。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二、性别、职业:姓名。被告、写明诉讼请求、职务、工作单位、职业、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请求事项、民族、《民事起诉状》原告(自然人)、民族、联系方式、性别;原告(法人)、住址;五: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职业;2、职务:姓名、起诉条件、住址;(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名称、联系方式、民族:1、住址以及工作情况、联系方式、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出生年月。被告、写明,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附,以及至今拒不偿还的情况、民族。四:姓名,被告在什么时间向原告借款的情况,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法人和其他组织、年龄:姓名,包括借款的用途;被告(法人)、地址、性别、工作单位。一般是:(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多少元、写明上诉的法院。此致什么法院、住址。2、工作单位:姓名。三。法定代表人、性别;(二)有明确的被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法定代表人。即写明原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职业、出生年月、性别:姓名、理由、联系方式、出生年月,因此依法诉讼到人民法院、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被告、住址、联系方式:姓名
反诉不是指接到法院传票起七日内把反诉状送达法院。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如果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下面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院立案程序 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九、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十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全,一审卷宗数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或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三)是否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十二、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由庭长或院长批准;未予批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二日内填写收案卡片,统一编立案号后,移送审判庭。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及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补充完后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 十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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