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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提倡、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公民有实行计划的义务。公民实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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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市、区以上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同居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经批准收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女方是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二)兄弟二人以上,年龄都超过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能力的;(三)夫妻一方为的;(四)女方为三十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五)长期在自然条件差的山庄窝铺居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上一年无多胎生育的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符合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根据当地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照顾独女户生二胎后又出现多胎生育的村,应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独女户生育第二胎。
为贯彻落实计划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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