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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人人都是千万富翁了。不是诈骗就是传销。 2、《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做法,隶属传销做法: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
如提问者已经明确,因传销行为遭受刑事处罚,那么本回答只针对刑事处罚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种选择性罪名,只处罚组织者,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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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绝对违法的。(无论国内外)1990年雅芳在中国注册,标志直销在中国的开始。英文名:Dc,可悲的是被译成“传销”,(其实是正规直销)之后,由于法制的严重缺位(政策制定者根本没有认清Dc是个什么模式,以及它即将带来的人祸。)无论传销与正规与违规直销开始在这个广袤的大地泛滥。传销组织这些年的努力没白费,再加上的自己的迷糊,成功的将传销和直销混淆。所以强调一点:传销和直销形似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传销”就是违法犯罪的代名词,也就是说之所以叫“传”,就是对其违法犯罪的定义(没有非法传销一说,传销就是非法)。“直销”作为在国内市场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当然也会在运作的时候出现问题,这称作“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与传销毫无瓜葛。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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