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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
1、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属于刑事处罚措施的附加刑之一,附加刑和主刑是可以共同实施的,所以判处拘役时,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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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的一种,属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以下权利,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并非说剥夺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呢?例如,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六条又作出特别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独立、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刑法分则执行。
1、错误。被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的,只是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也是被剥夺的,只是不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就是说,被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之日起就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了。2、《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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