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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应该是能够的,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乡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限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
具体来说: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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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正规流程将工程完全发包给有施薪水格的乙方,安全意外职责由乙方承受,甲方不承受意外职责。下列因素可能影响职责归属或分配: 1、甲乙两方签订的合同可否合法有效。 2、如果有效,由乙方主导处置这件事;如果无效,则由甲方处置这件事。 3、发生意外也要分析原由,明确职责,才能根据犯错的职责承受相应职责,如果是甲方职责范围内的起因导致乙方意外发生,甲方同样要承受职责。 4、乙方若隶属无资格单位或者资格不符合单位,所签的发包合同隶属部分无效合同,这样发生意外时,甲方也要承受职责。 5、合同形式为包工不包料形成为不完全承包,甲方同样需要承受一半的职责。
该土地的承包方是第一当事人,承包权应当归第一当事人,第二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一当事人符合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2、农业税计税土地调查表并不能代替土地承包合同,该表上的记载不能说明第二当事人就是该土地的承包权人。3、使用时间长短不会改变土地承包权的归属。
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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