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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
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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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关于公租房优先配租公租房配租,是指对于某些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优先申请的人群有很多种,综合起来其实是两大类:一、社会贡献类:包括:市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见义勇为者、公交司乘一线司机(个别地区有)、环卫一线工人(个别地区有)、重点优抚对象、因公殉职人员家属;二、生活困难类:包括:孤寡老人、老年家庭、单亲家庭、特殊家庭、重度残疾家庭、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轮候超过五年的家庭(个别地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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