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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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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供相应服务,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跨省,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自治区、直辖市的。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2002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的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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