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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方面,公司各股东是否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方面,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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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关于股东之间分红的权利、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只须股东之间自行协商约定即可,并非必须载入章程。但是,如果股东之间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等比分配的,必须载入章程,否则,该种表决权的非等比分配并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允许股东就前述权利通过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重新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关于股东之间分红的权利、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只须股东之间自行协商约定即可,并非必须载入章程。但是,如果股东之间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等比分配的,必须载入章程,否则,该种表决权的非等比分配并不能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允许股东就前述权利通过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重新分配。
股东B出资不实影响了A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实现。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答,要求B公司补足出资用以清偿A公司的债务,是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股东B亦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的债权人只可以向A公司的清算组主张债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的债务最终要由其全部资产偿还,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所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债权,A公司的债权人在以其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公司的债务人不可以直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债权,其债权债务应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亦应由清算组承担,可以以股东B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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