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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是:(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的义务为前提。(3...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 2.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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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3、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代表他人的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秩序的实现。4、不允许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行政机关放弃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和解,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职权和责任,即失职。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 2.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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