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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上来看,收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就可以区分开来,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与此相较,收受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例如,春节期间下属看望县委副书记,并送给其2万元。该副书记从未为下属办事,下属送钱时也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对此应认定为收受礼金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本罪与的区别在认定向、企业人员罪时,要注意划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4)、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本条第3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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