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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
小孩抚养费支付标准是: 支付数额可以双方自行约定,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起诉法院要求解决的,法院将以下原则确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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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有且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能对孩子抚养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等问题商量一致,然后就此签订离婚协议,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方式有点是快捷方便成本较低,另一种方式就是起诉离婚,出现夫妻双方协商不成、一方不愿意离婚或一方外出不归等情况的,只能起诉离婚的。离婚涉及人身、财产、子女、债务等多方面,任何一方面处理不妥善,均有可能引发后续纠纷,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最大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依据上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延伸补充: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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