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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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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区别 精神药品的类别依据其产生的身体依赖性和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划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同麻醉药品管理,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由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处方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具有销售资格的药店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计量销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当然,一般医疗机构也可以处方使用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非法提供鸦片20克以上,吗啡2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5克以上(注射剂100mg/支规格50支以上,50mg/支规格100支以上;25mg/片规格200片以上,50mg/片规格1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0.2mg以上(注射剂或片剂20mg/片,片规格10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20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1公斤以上,咖啡因5公斤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公斤以上,以及其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多;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累计达到前项规定数量标准80%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而受到行政处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制造商、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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