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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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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军事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毁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行为、违反防卫法规定的公民防卫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防卫能力、危害防卫安全。本罪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它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战斗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检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信息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军用车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所和设备。包括:指挥机构、地面、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三是军事通信,是指军队为了实施指挥,通信工具和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行为。破坏,即破坏和破坏,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丧失其正常功能。方法多种多样,可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毒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也可采用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效器材等技术手段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作为不作为,故意不履行保管,修理义务会被破坏。只要是本质性的破坏,那种方式也不会影响成本罪。(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即知道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由于贪婪的利益,泄露了愤怒的报复和敌意,依然被破坏,对危害防卫建设的结果持有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成本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如下: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处三年至十年有期。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过失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至七年有期。
根据刑法,破坏军事通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破坏军事通信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由以下要件组成: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防建设所体现的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故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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