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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
道路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的道路施工行为,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道路主管部门未尽到主管义务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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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的道路施工行为,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道路主管部门未尽到主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施工作业中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的,由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施工单位已经采取了上述措施,因为通行人员自己的原因受到伤害的,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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