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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后,债权从权利一起转让,担保物权属于主债权从权利,所以担保物权一起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1、担保物权会随主债权转移,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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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权从权利一起转让,担保物权属于主债权从权利,所以担保物权一起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但如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则不得转让,具体如下: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不得按当事人约定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此外,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归纳关于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2)是债务人对担保物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而导致主债消灭;(3)是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四是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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