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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决定。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
刑事拘留的程序: 拘留的决定。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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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事件,在调查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嫌疑犯被刑事拘留后,一般被拘留在拘留所。国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当权利,在看守所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保障,饮食休息的权利,自己为自己辩护,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检查询问记录等权利,并且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依法规避,也有权控告。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不会发生挨打的问题。
拘留机关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并且送往看守所羁押,在此期间要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拘留的程序及期限问题。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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