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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组织等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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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整资金结构,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结构,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省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列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整资金结构,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结构,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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