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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这个责任认定交通法里比较模糊。首先,要确定酒友是否是在明知你开车的情况下劝你喝酒果是这种情况,还要拿出证据证明,则可以追究酒友的责任。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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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又名王×,55岁,住番禺市市桥镇沙头村塘边大街2巷1号,邮编:511490 被申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 地址:番禺市桥镇繁华路8号,邮编:511400 法定代表人:黄××,职务:经理,电话:84826068, 被申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番禺市支公司 地址:番禺市桥镇平康路57-63号珠江商贸中心三、四楼 负责人:袁××,职务:经理,电话:84615998 申诉请求:撤消[97]番法民初字(144)号、[98]穗中法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被申诉人承担预付抢救费用¥58440.40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申诉的法律费用。
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如果汽车借给别人,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借车人承担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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