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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依法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如果发廊多名妇女涉嫌卖淫被抓,公安机关会全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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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赞同当今国家对卖淫嫖娼的政策,但并不等于说这个行业真的就没有危害。 因为不该怎么说这一个行业是女人挣钱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本是暴利行业。一旦放开必将导致笑贫不笑,将贞操观念彻底打破。那么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家庭结构。适度的贞操观念,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结构,是人类养育下一代的最好方式。而这一行业无意对人类的生息繁衍最佳方式构成严重的挑战。
严重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要求,组织、逼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限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2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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