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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
骗取票据承兑罪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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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为选择性犯罪,包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当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时,就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两种以上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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