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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主要和次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按一定的比例承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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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责不是根据有没有交强险一般全责和主责您请看12种行为将负全责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是没有哪一项是没有保险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是承担事故责任的70%,全责是承担100%。 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那么赔偿上区别就较大了,因为按交通法规定,是先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有责额度是无责额度的10倍。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那么在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对方还要自行承担不足部分损失的20%,如果有保险对方也不那么难说话,认全责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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