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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车辆扣押期限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过六十日。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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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车辆扣押期限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过六十日。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交通肇事的车辆,当事人一般在一个月内都可以领取到。 2、如果说最长时间,程序规定可达三个月以上。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4、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处理交通事故,只会产生拖车费,没有停车费,收取停车费是错误的,而且拖车费保险可以理赔。当然,这是要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限完后,可以找交警开发票。那么,大家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登陆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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