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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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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法院和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刑提捕字2000号犯罪嫌疑人赵,男,1972年12月20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省市建筑工人,现住在××市××路××号。该犯罪嫌疑人于1979年至1985年在小学上学,1985年至1988年在初中上初中,1988年至1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赵抢劫一案,于2000年10月10日由群众举报至我局,我局立案后立即组织力量侦查,于2000年10月10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赵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珍至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珍大声叫喊,犯罪嫌疑人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而被害人李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不治身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河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市公安局(印)二000年月日
1、从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2、关于拘留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具体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条文),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 从实质要件上看,拘留与逮捕的条件是相当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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