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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
商标无效宣告一般要一年半到两年。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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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权宣告无效是指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一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对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等规定,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答辩。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1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效的,商标审查委员会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期限内提出答辩。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延长6个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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