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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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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四)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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