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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入罪的社会影响

2022-08-08
我国现有的立法对这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按照我国修改前《刑法》的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一个相关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最高刑是死刑,用于处罚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又显得轻罪重罚了,违背了立法的目的,导致我国立法对处罚醉酒驾驶和恶意飙车无法可依,立法上也出现了一定的空缺。有的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如杭州的“胡斌飙车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而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无期徒刑,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的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孙伟铭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无期徒刑。不同法院对类似行为定的罪名不同,判处的刑罚也不同,使公众极为困惑,也是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普遍的质疑。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的二审辩护律师,提交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使危险驾驶罪首次出现在公众的脑海里。同时,香港凤凰网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在线调查,支持率达到90%以上,表明让危险驾驶入罪是顺应民意的。个人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可以很好的弥补以往法律缺失的不足,对介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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