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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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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因伤致残的,还应增加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者死亡的,还应增加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订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建立在民事权益矛盾的基础之上,其目的是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必须履行的一般原则,如果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那在当事人达成协议又反悔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就得不到履行,将成为新的争议,而又没有经过公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合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反悔,订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就不能实现解决赔偿争议的目的。在反悔而使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实现其目的的条件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反悔权而使其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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