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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和相关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2022-02-06
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做出具体规定。该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四川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参保人员只须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办法》明确,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我省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都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窗口,需要转移医保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转出地、转入地的服务窗口按提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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