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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三)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四)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考虑涉外协议离婚的,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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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的护照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只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应当公证认证,但没有规定护照也应当公证认证。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护照没有一起办理公证和认证,那就麻烦了,不仅要补办这一项,而且大大延长了诉讼期限。2、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应规范外国人姓名的写法。起诉书中不能只写中文名或外文名。一般外文名第一,中文名第二,两者都要写,外文名要根据护照上确定的名字写。3、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的地址是准确的。写作要规范。假如人们在国外而在国内没有地址,那么地址就写在国外,但是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要写中文,只写外文肯定不行。与此同时,地址必须准确,否则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4、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公证和认证材料必须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国外形成的公证认证材料拿回国内后,需要翻译,必须是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不能随便找翻译公司。5、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起诉书的内容应尽可能简化。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化,尤其是双方同意离婚的起诉书。事实和理由要特别注意。写太多与大局无关的话,会引起法官的太多关注,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六、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尽量以判决书结案。由于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会给外国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有些法院考虑这一点比较周到,即使协议离婚,他们也只给判决书而不给调解书。7、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最好由国内一方作为原告。如果一方不回国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最好由国内一方作为原告,国外一方作为被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立案,最省时。
第一,协议书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是不能随意更改和违背的,离婚双方当事人自然也没有权力改变。比如,协议书约定 第二,不能约定双方无权处分的事项也就是说,双方都没有权利处分的事情,是不能约定的,约定了也无效。 第三,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三人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亲属。这样的约定,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不违法,但肯定无效。当然,即使约定限制双方之中任何一个人的权利,比如约定一方不得再婚等等。 第四,协议书内容,尽量简洁明了,有条理,意思明白,尽量运用书面语言,不要产生歧义。
签离婚协议书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夫妻双方应确定是否自愿离婚。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在离婚之前,我想对您说的是每一段感情都来之不易,您应该认真冷静的考虑好是否离婚,是否做好离婚的心里准备。对于是否自愿离婚我还建议您可先找找自身因素,并给对方一次改过的机会,如果感情不是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则应珍惜现有感情,不轻易谈离婚,我国法律对于离婚的法定判断标准也是把控的非常严格。80%以上的夫妻感情最终宣告破裂,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您看是否能妥善解决好外界因素对夫妻感情破坏的干扰,这也是夫妻生活的一门艺术。 离婚前的首要问题--小孩的抚养权。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精神打击和痛苦,成年人都难以承受,何况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小孩。因此,夫妻双方再协议离婚时,应尽量降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在讨论小孩抚养权问题时,应更多的从有利小孩今后成长的角度来考虑,谁抚养对小孩今后的生活、教育、成长更有利,应协商由谁抚养。作为非抚养方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同时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怎么支付抚养费及如何行使探望权应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下来。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的难点问题。 离婚财产的分割包括夫妻婚前财产的分配工作、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工作、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分配工作。离婚财产的表现形式不仅仅限于双方的银行存款,还包括股票、债券、住房公积金、养老金、房产、汽车、贵重首饰、家用电器等等。在做好分配工作之前,双方最好先应明财产清单,并注明财产购买时间、现在在谁名下、由谁管理,然后针对每一个财产双方进行协商分配。双方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可以根据约定优于法定原则,双方自愿对财产自由的约定归属。如果说对一些重要财产产生争议,可以一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获取专业意见后,再根据法律规定来约定财产的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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