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哪些房产纠纷可以起诉? 房地产交易纠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主的所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
一、以房地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认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哪些房地产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以房地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中介、使用、转让、确认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受理民事案件。二、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被分配人(或者其他原旧房应当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用旧房)分配新房,无理占用旧房或者非被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占用公房的,被侵权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分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分房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辞职、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单位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发的房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者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五、违章建筑引发的房地产纠纷、违章建筑认定、拆迁引发的纠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的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阻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发的邻里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六、由于有关部门审批建筑许可证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原告一般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私房政策执行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管理的房地产问题、华侨、港澳台同胞私房政策执行情况等。,原告应向当地私房政策执行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是,有关部门按照私房执行政策先执行房地产,再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要求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只能与公房管理单位协商解决,不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房管理单位变更公房承租合同。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房产纠纷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