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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的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现象,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承认隐名股东存在,但股东法定资格应以公司章程表现的挂名股东为准。虽说他是挂名股东,但他名下出资如确已完成,他就是法律意义上公司股东,可以对抗第三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权利义务按他们之间的约定办理。隐名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身份对抗第三人。他的权利遭受挂名股东侵犯的只能通过要求赔偿损失救济。
1.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签劳动合同遭遇工伤,应当收集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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