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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没有支付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2021-10-20
拖欠工程款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工程完成时,承包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与承包人结算工资款,工程借款可以追究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按应付工程款的日期计算。关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费用的日期,司法说明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况:1、当事人对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支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下一个时间应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期(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费用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期。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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