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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
首先,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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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补充: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4〕9号)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共10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您所咨询的最新国家赔偿法解释的内容,首先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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