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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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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三)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四)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六)审查村民选举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七)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八)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九)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选举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十一)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法被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应当从名单中删除;对恢复政治权利和新迁入本村的村民,应当补办登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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