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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事由有: 1、合同解除; 2、债务已经履行或者相互抵销; 3、债权人免除债务; 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 1、合同解除; 2、债务已经履行或者相互抵销; 3、债权人免除债务; 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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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的原因如下: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解除合同;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归一个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如下: 1、合同因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四、因提存而消除合同; 5、合同因混合而合同; 6、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合同; 7、合同因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
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将保管物交还给寄存人。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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