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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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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公司债券是指在票面上记录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住所记录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中。公司债券发行记名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注明以下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和号码;(三)债券总额、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注明债券总额、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的种类、票面的金额以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应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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