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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时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做法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限定,消费欺诈做法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准则、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聘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置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掩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费欺诈是指消费者利用经营者的经营欠缺(但未达到一定程度)或者不存在经营欠缺的前提下,通过或不通过诉讼,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 1.认定消费欺诈的关键在于界定经营欺诈 经营欺诈主要表现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做引人误解的说明或展示等情形。并且如果经营者只是存在经营欠缺的问题,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被认为于法无据,且应根据经营者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消费欺诈与知假买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及限定在食品领域的十倍赔偿金请求权,能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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