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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原则和适应刑法的原则。刑法原则是世界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守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具有以下三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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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刑法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该原则规定在《刑法》的第四条。 第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规定在《刑法》的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都必须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也不进行处罚。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要求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等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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