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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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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也反映出人们对新交法的种种迷惑。实际上,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如果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负部分责任(包括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则应按过错比例分担。因此,决不是你所理解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越小,个人承担的赔偿比例越高”。 就本案来讲,乙负次要责任(30%),保险公司按30%赔付是正确的。责任限额范围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三者险的范围。即如果乙投保了10万,则责任限额范围就是10万,如果乙投保了1万,责任限额范围就是1万。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责任比例在此范围内承保与新交法是不矛盾的。 不知道我说清楚没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你既然投了三者险50万,同时十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不会超过50万,所以你在后期基本上不存在多少赔付金额。
交通事故一方为机动车应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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