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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或者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没收的财务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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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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